男子田某酒后穿行京平高速公路时,与岳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当场死亡。其家属向岳先生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索赔3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田某家属自负80%责任;岳先生担责20%,赔偿13万余元。
29岁的田某是黑龙江人,与妻子一起在京打工,育有一子。田某家属称,今年8月15日凌晨5时许,田某与同事一起喝酒后,不知为何会从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路段穿行酿成惨案。交警认定田某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负主要责任;岳先生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车辆且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
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及时修复破损围网,致使田某从豁口处进入高速公路,随即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和岳先生,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时,岳先生说,事发时是凌晨4时许,视线不好,醉酒的田某突然出现,自己刹车为时已晚。他认为自己无责,且反诉要求田某家属及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他车辆修理等相关费用共计8700余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则称,行人违反该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发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责任认定及原因
注:法院审理后做出上述责任认定。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田某家属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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