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家用汽车销售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规范》中,对销售商服务场所、销售服务要求、发布广告要求等,进行了相关规范。
征求意见《规范》中规定,销售商发布广告及进行销售时,应客观地介绍品牌汽车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销售商不应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同时,用于销售的商品汽车产品信息应与合格证或海关商检单据一致,销售人员应告知客户所售汽车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汽车的品牌、制造商名、结构配置、技术性能、产品价格、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包括售后索赔的规定等。另外,销售进口商品汽车,应提供 " 货物进口证明书 " 和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单 ",销售经过修复的商品汽车,应告知客户与修复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产品的技术和安全性能。
1. 客户接待:
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暂时无法解答时,应设法解决,不推诿;应向客户反映真实的信息,不应有欺骗性行为
2. 车辆介绍:
应如实介绍汽车的结构、配置、性能、产地和特色,如为停产车型,应明确向客户说明,并能提供所售各款车型完整的介绍资料;介绍国家 " 家用汽车三包 " 规定和承诺的具体内容;销售人员如需记录客户(含潜在客户)的相关信息,应承诺和确保这些信息的私密性。
3. 试乘试驾:
销售商指定的试乘试驾服务人员驾龄不应少于三年;试乘试驾汽车时应客观准确的介绍试乘试驾车的安全技术特征和行驶性能,并确保试乘试驾车符合出厂标准;当客户有试驾要求时,销售人员应审验试驾人驾车资格的合法性,与其签订试驾协议,进行安全驾驶提示并由试乘试驾服务人员陪同驾驶。
4. 签订购车合同:
客户明确购车意向后,销售人员应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购车合同的格式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国家、省、市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时,应使用规范文本的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应逐条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待客户理解合同内容并无异议后,由双方签订合同;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或修改合同,并将变更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方;汽车产品的广告,应视为汽车供应商、汽车销售商的承诺,在发布前应评审其可行性,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承诺。
5. 付款、交车:
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付款提示牌,提示牌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付款位置和禁止与员工私下交易钱款等避免客户财务损失的风险提示内容;应与客户一起对汽车的外观、内饰、配置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并请客户签字确认;应及时向客户出具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与文件;在客户提出要求时协助提供上牌、贷款、办理交强险等代理服务。
6.售后跟踪:
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时,按汽车供应商的规定实施主动召回程序或按主管部门的指令实施指令召回程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对此规范有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18年9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 53 号
联系电话:0451-8797911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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